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案例<求答>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9/23 10:35:57
甲于1996年5月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乙抢占的北房3间归自己所有,并判令被告搬走,经审理,原告甲拿不出证据,被告乙坚决否认,但也拿不出证据,人民法院收集不到证据,房屋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,县法院于8月5日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同月15日送达判决书,同月24日原告甲找到了该房在土改时的所有权证书,当即送交县法院,要求改判,县法院经审查,认为证据确凿,原判确有错误,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,决定再审,8月30日县法院再审判决,判决甲胜诉,送达书后,双方均表示无异议.
问:某县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程序?为什么?

不符合。因为未生效的文书根本不能再审的。

“15日送达判决书,同月24日原告甲找到了该房在土改时的所有权证书,当即送交县法院,要求改判,”这时候一审法院应该告知原告现在还在上诉期(15天)内,文书未生效,可以告知原告上诉至中院。而不是“县法院经审查,认为证据确凿,原判确有错误,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,决定再审,”之后的行为更是荒谬:“8月30日县法院再审判决,判决甲胜诉,送达书后,双方均表示无异议”